按照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2020年,首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始中期建设成效评估。2021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着重体现“双一流”建设本质要求,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生一流成果,面向国家战略发展需求,注重内涵发展,将“破五唯”要求贯穿全方位、全过程和各方面。由此,如何评价及检验五年建设成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以评价检验“双一流”建设成效
《评价办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明确新思想、新使命、新要求,创新评价理念,完善评价标准,落实新时代新要求,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世界水平的高等教育评价的本土标准。将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切实考察立德树人成效,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走内涵式发展的坚定决心。
教育评价决定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导向,就有什么样的办学方向。《评价办法》充分体现了与《总体方案》的有效衔接,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破除“五唯”,坚持定量与定性、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体现深化教育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双一流”建设评价的导向功能,对于“十四五”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面向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教育评价具有治理功能,体现国家治理水平。教育评价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具体的建设规划,针对各个层级的目标、行动和结果对“双一流”建设成效进行评价。评价有助于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了解建设是否按照计划实施,了解目标的完成程度。评价结果更是建设主体对评价过程中暴露的薄弱领域和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的重要依据,是主管部门不断完善教育政策、加强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参考。
二、全面创新评价理念和方法
第一,进一步明确“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方式和标准,不唯分数排名。《评价办法》贯彻落实新时代对高等教育评价的改革要求,评价重点聚焦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贡献与机制创新,不唯数量指标,不计算总分,不进行排名。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导向,聚焦服务贡献。考察建设高校主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等方面,在关键核心技术上的突破、探索前沿科学问题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进行分类评价。《评价办法》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依据学科特色、发展任务和办学宗旨,试行推动院校分类评价体系,鼓励不同类型的高校与学科从自身特点出发,不断提升建设质量与综合竞争力,在不同领域和方向跻身一流行列,形成从同质化到个性化的特色教育评价生态,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双一流”建设坚持多元评价,呈现综合评价结果。《评价办法》基于《总体方案》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综合客观数据和主观评价,从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维度对高校与学科建设进行考察。整体建设评价从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六个方面综合呈现。学科建设则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四个方面进行考量。上述划分应按不同评价内容、学校以及学科类型,以区间和梯度形式呈现“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结果。建设高校根据自身建设方案自行进行评价、相关机构开展定量数据处理、定性评议、第三方评价结果比对等工作,“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基于高校自评报告与第三方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价意见综合各方研究确定评价结果并上报国务院。这一评价程序坚持高校评价主体地位,有助于完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第三,“双一流”建设强调动态监测,以评促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中,建立了常态化建设动态监测体系,由高校主导实时更新数据,同时集中政府和第三方数据,形成监测、改进与评价“三位一体”的评价模式。在建设周期内对大学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追踪、监测与评估,及时进行诊断预警和政策调整。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减少评价对学校的干扰,充分发挥建设高校的主观能动性,持续提高建设水平,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三、引领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评价趋向
“双一流”建设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双一流”建设成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保证持续发展的关键。“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要加强对“双一流”建设的持续推动、完善评价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正确地运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发挥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一是实现成效评价对“双一流”建设的持续强化作用。“双一流”建设是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新的发展模式,旨在集中力量推动我国顶尖高校与学科的更高质量的发展。“双一流”建设涉及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以及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可以说“双一流”建设是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次整体性实践。因此,“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需强调卓越评价、内涵式评价,落实以评促强,实现成效评价对“双一流”建设的持续强化作用,日益完善监测、改进与评价“三位一体”的“双一流”建设常态化监测机制,实现“双一流”建设过程与评价结果良性循环的动态机制,引领深化高等教育的综合改革。
二是加强教育评价的法律依据。“双一流”建设对于提高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奠定长远发展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授权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教育评价法律依据较为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虽有涉及教育评价,但仅对教育评价进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未对教育评价、教育评估和督导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关系进行明确说明。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法律依据,就教育评价的性质、地位、内容等基本问题作出适当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做到教育评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评价规范具有约束力,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价行为。
三是正确运用增值与综合评价结果。《评价办法》中提及,“‘双一流’建设强调动态调整,明确将建设成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建设范围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对建设成效良好、实施有力的高校与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反之亦然。这一举措可以避免以往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身份固化现象,有利于激发高等教育发展的活力。但教育的发展很难立竿见影,很多建设成果无法在建设周期内体现其真正价值,动态调整带来的支持力度变化,可能会影响高校和学科建设整体方案实施。因此,在制定对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政策支持方案时应参考综合评价结果,但并非唯一依据及根本标准。“双一流”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服务国家发展需求,聚焦人才培养和重点项目攻坚克难,用实绩展现发展水平,为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发挥示范作用。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方法有助于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工具,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校和学科的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指明方向。
(作者:吴业春 徐瑛雪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