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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规制空间与治理效能

2022年01月16日  浏览次数:[]

要:当前密集的大学内部规则创建提供了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基础,同时却又造成规则创建中心化、职能化和祛魅化等现象,影响着规则的治理效能。大学内部规则创建应借鉴规制空间理念,秉持全局考量、动态演化、规制体系的基本思路。面对大学组织与环境的不确定性,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要处理好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因果性与关联性、不确定性的误判与无视之间的关系。聚焦治理主体交互作用,通过大学内部规制的分散化实现多元主体的策略性互动。针对管理跨界和无边界组织的趋势,坚持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开放性,促使大学内部规则和内部治理迅速而富有创造性地适应环境的变化。

关键词:大学内部规则;规制空间;治理效能


当下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不再是对一个稳定环境和稳定组织的回应,而是要对大学在充满各种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如何运行予以回应,因此要时刻审视和反思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是使大学内部治理更加友好和更具责任感还是更加刻板和更多对立性。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可以大致描述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只能完全按照既定规则来采取行动,没有任何自由空间;第二种情形是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面对既定规则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成员感触更明显的还是制度规则“禁止”的一面;第三种情形是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各自的策略性行动,成员感触到一种程序性自主和实质性自主,但其行动始终没有超离大学内部规则的基本要求。与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所体现出的明显的科层结构特征相比,第三种情形则反映出制度规则与自由裁量权、策略性互动行动的结合,这种结合构成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的规制空间,并由此催生更佳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一、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异化现象

当前中国大学内部规则创建更加关注“关系”特别是“权力关系”,而非“互动”特别是大学内部成员之间的“策略性互动”;更加关注“宏观架构”特别是“治理体系”,而非“微观机制”特别是如何激发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导致出现规则创建异化现象。

(一)规则中心化趋向

规则中心化的本质是为规则而规则,着力点指向规则建构,而并未聚焦治理效能。中国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体现出明显的规则中心化趋向,规则创建的“集中性推进”加速了大学内部规则体系的健全,但“毕其功于一役”的思路侵蚀规则生成的生态系统。规则创建转向规则体系本身的完备性而非问题解决,拘泥于规则本身的修修补补即针对现有规则自身的细节性完善,渐渐失去对大学运行环境与问题应有的敏感性。以往的大学内部规则普遍缺乏程序规则、反馈监督等要素,规则创建中理应强化规则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以提高规则的可执行性,但是大学不同规则类型或者规则要素间比例关系有其特殊要求,那种事无巨细都有相应程序规则予以规定的做法并不一定适合大学。“事事讲规则”的机械误读容易滋生管理与决策的规则驱动而非理性选择,详尽精确的规则可能导致受其调节的大学内部成员行为陷入形式主义。规则中心化的最大问题是规则创建及其实施沉溺规则条文而未能始终聚焦治理效能,可能陷入脱离具体实践而奢谈抽象规则、迷恋规则体系化而忽略规则的适应性、偏离问题解决而被规则程序化表象迷惑的陷阱,难以有效应对大学组织的不确定性和有效激发大学成员之间的策略性互动,规则创建失去了其应有的建构性价值,其结果是规则齐全而大学内部治理失效。

(二)规则职能化模式

规则创建与职能优化应当相辅相成,职能的合法性为规则的权威性提供了效力支撑,任何规则都是基于组织职能而存在的;规则作为履行组织职能的一套规范、方法体系而存在,组织履行职能须以相对成熟的规则为基础和保障。规则职能化模式,一是指将所有职能尽最大可能规则化,尽可能将职能履行所遇到的各种情形的性质类型、处理程序、评判标准等方面以制度规则的方式予以详细的界定和规定,这常常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机械的、僵化的技术官僚特征;二是指以制度规则作为组织运行的唯一依据,将组织机构及其组织成员的职责和活动完全局限在现有规则体系业已界定的范畴之内,缺乏明晰的规则技术支撑的职能则常常被忽略。规则职能化的最大隐患是滋生官僚主义,阻碍规则创建乃至规则实施的广泛参与,降低大学内部成员对于规则的认同度;以一种庸俗的“各负其责”抵触跨界管理和整合治理,加剧大学的“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削弱大学整体性战略目标;诱导职能部门扩大部门规模与权责,存在通过规则创建而权力寻租的风险。从理想状态来讲,规则创建要既保证大学各个机构的职能和规则的相对独立性,又要增强各个机构相互之间和整个大学共同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规则祛魅化现象

中国大学内部规则创建在规则的成文化、程序化、规范化等维度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与此同时,规则存在明显的祛魅化现象,表现为规则内涵和规则样态呈现出偏向规则谱系某一端的倾向,比如偏重成文规则、显性制度而忽略非成文规则、潜在规则。制度并非单一的,大学内部规则势必构成一个基本网络,问题是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正式规则对制度网络的建构作用,而忽略了其他规则形式。相比习俗、惯例、传统等非成文规则,各个大学的成文规则有着更大的相似性。规则祛魅化的实质是隔断了规则与价值、主体间性和意义取向之间的内在关联,内涵与样态本应丰富多彩的规则只剩下空洞而僵硬的约束性条文,导致规则意义的淡化和实践性的丧失;成文规则强化了大学组织的制度基础,非成文规则承载着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底蕴与传承,规则体系的成文规则化与大学组织特性并不契合,反而可能破坏学术组织的生态;各种制度、办法等成文规则的强势与规则所要推动的行动主体策略性互动相冲突,影响了规则从“符合规则”到“遵守规则”的实践转化和行动意向性,导致规则止步“良法”而未及“善治”。

二、规制空间视域下的大学内部规则创建

汉彻(Hancher)和莫兰(Moran)提出的“规制空间”(regulatory space)隐喻认为,规制空间之中相关主体在不同程度上分享着规制资源,“各主体之间横向上存在着复杂、多变的关系,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协商”[1]。良好的制度设计正需要利用和发展这种分散化的资源,以获得广泛的支持来促成公共目标的实现。

其一,全局考量的进路。规制空间理念强调“关注空间内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权威及其他权力来源的多样性,以及各种利益与行为的复杂存在”,规制改革“应当建立在既有基础之上,适度重塑规制空间中的各种关系”。[2]当前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不再只是涉及某个部门、某项职责、某种资源,而是愈来愈多地体现出跨界的属性,因此需要整合各种碎片化的关键资源来保证制度规则的及时创建和有效运行。首先,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的视野应当扩展至所有权力主体、规制资源,而不再拘泥于某个部门或者某项职责。其次,放弃对正式规则的偏好,建构起从明确的法律规则到隐含的非正式惯例再到介于二者之间的任何其他类型规则的全视域规则谱系。最后,综合考虑隐含在规则之内且与规则相适宜的各种其他机制,通过相应的正式执行措施或者其他机制,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纠正偏离规则的行为,将组织行为约束在可接受限度之内。

其二,动态演化的过程。规制空间有别于科层管理模式对组织机构之科层特征的强调,一方面主张相关利益主体共享规制空间的中心位置,另一方面认为各主体在规制空间中的位置处于动态演化之中。[3]组织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这种位置的适度调整,可以是自上而下对主体的强制性组织结构变革,也可以是主体的理念和立场的渐进式转变。首先,大学内部规则的创建与运行对科层制的依赖正在逐步减少,不再完全希冀通过科层制的等级式权威和技术理性来激发规则创建与运行的驱动力和维持力,而是更多地依靠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提供延绵不断的内在动力和有力支撑。其次,大学内部民主管理和管理低重心化导致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的工具主义视角遭到质疑,与过去片面强调制度规则的直接作用不同,愈加重视制度规则的间接作用和间接机制,愈加强调各种中介机制或者调节机制在大学内部治理、制度规则运行中的关键作用,工具与目的之间直接的对应关系渐趋淡化。最后,一个有效的制度规则体系必然是纵向与横向、内部与外部、正式与非正式、直接与间接等多种形态并存且相互作用的集成,因此不仅要关注在规则制定与执行中作出专业化、技术性决定的能力,而且要关注应当以及何能以怎样的程序在规制空间中形成和塑造多元化、相互交织的权力,促成多元主体对权力的分享,而非对某个行动者自由裁量权的直接约束。总之,规制空间对大学内部规制创建的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机制创新而非体系健全。

其三,规制体系的建构。规制空间意指“共存着多元的规范与权威体系”[4],规制体系涉及各个规则所设定的目标及其呈现方式。当前大学内部规则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普遍缺乏《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之类的大学内部“立法法”,以至于大学内部规则创建暴露出无序失范现象。“立法法”本身对大学内部成员的行为并不具有规范作用,但它规范了大学内部规则的创建。大学内部规则体现出纵向层级性和横向关联性特征,首先是作为大学内部之“宪章”的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之“立法法”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其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学术委员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董事会章程等,最后是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大学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协同的、有效的规则体系,就必须保证各种制度规则之间的匹配和嵌入。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要在规则文本、规则实施、规则行为、组织责任、公共舆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关联,以降低规制成本,提高规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增强内部成员对规则的认可度;要强化规则创建与运行的过程性,规则创建与运行本身作为一个过程须经过的必要环节,并在这一过程中建构和变化;要促成规则的生成性,强调大学内部成员的自律,避免完全的外部规制和强制管制;要既关注规则创建与运行的直接效果,又关注其对大学成员思想观念、思维模式、规则意识、行为规范的影响。

三、规则创建优化与治理效能的达成

中国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一方面要致力于“良法”即规则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善治”即治理效能的达成,或是通过规则创建与运行这一显性路径,或是通过理念变革、文化营造这一隐性路径。如果没有规则,治理就有可能失去规范和秩序;而如果没有治理,规则就有可能被束之高阁。但规则并不只是为了应用,治理并不只是管理过程,两者都必须指向效能,且统一于效能。这一效能既不是简单的规则本身的运行,也不是简单的治理过程的自然结果,而是两者交互作用的产物。

(一)组织不确定性与大学内部规则的动态化

不确定性业已成为组织环境的常态,不可预测性、多维性、开放复杂性是“不确定性”区别于“变化”的三个特征。[5]变化总是存在于一个过程之中的,总是有迹可循的,即便很复杂也是如此。科层制的技术理性对此能够作出较为有效的应对,而大学组织的不确定性则使得程序化管理、量化管理及科层化管理陷入困境。[6]当下要依靠的是认知未知的能力而非经验及其传承,未来所需要的正是管理不确定性的能力,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理应致力于培育大学组织面向未来不确定性的能力。

其一,要从多个维度把握大学内部制度规则的不确定性,具体分析当下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所能推行的规则创建、规则创建的即时结果、规则创建的未来结果、未来可能推行的规则创建、规则创建和结果的未来偏好等每一种形式的不确定性,以及种种不确定性对规则创建及其运行的影响。或是以确定性应对不确定性,即以不变应万变,万变不离其宗,这里强调的是规则创建要恪守最核心的理念与原则;或是以因变性应对不确定性,即以变化应变化,通过自身的变化来引导外部的变化,掌握主动性,这里强调的是规则创建要促成组织的灵活与敏捷。

其二,要从过去的由已知到未知转向瞄准不确定性来推进大学内部规则的创建与运行。面对大学组织的各种不确定性,当前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一方面存在抗拒规则创建的“鸵鸟心态”,另一方面存在创建太多的制度规则的急躁倾向。“有成效的教育变革的核心并不是履行最新政策的能力,而是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发生预期的或非预期的千变万化中能够生存下去的能力。”[7]规则创建旨在应对变化、未知、不确定性,但又不可能通过创建一揽子制度规则解决所有问题,因此是应对变化,但又处于变化之中,是与变化、不确定性共处、共生、共变。大学内部规则应当是面向未来的,是应对不确定性的,意在捕捉、创造、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来促进大学持续健康发展,意在促进大学组织本身的良性变化;应当是拓展大学组织积极发展的可能空间而非造成某种消极的平衡,维系一种顺应时势的演变态势而非落入窠臼的故步自封。大学内部规则创建要从基于任务转向基于价值,更加关注通过规则创建过程以及规则来增强大学内部成员的内在价值观、组织认同感和自我效能感;从基于社会交换转向基于领导变革,更加关注规则的感召力、智能激发和人文关怀;从基于等级权威转向基于分布式智能结构,更加关注规则对大学内部成员主人翁意识、责任感的激发和民主管理、共同治理的保障。

其三,要从规则创建与治理效能的因果性转向关联性。面对不确定性,我们习惯归因于只控制了部分变量,从而试图控制更多变量以建立更加严密的规则体系和控制系统,但是大学组织结构的松散联合和组织目标的模棱两可导致这一做法实际上难以付诸实施和取得实效。大学组织的“技术基础是专业技能,而不是操作程序标准”[8],组织行为具有不明确性;再进一步,大学组织的活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结方式并非线性的因果链,而是非线性的因果圈,依赖于各个要素的可变性以及可变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为此,对规则是否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是预期的、是否产生了非预期的影响、是否还有影响尚未被察觉和评估出来等问题作出判断要有耐心、要长期保持谨慎,而且对每个问题作出判断所需时间的长短不同对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运行相应地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或是及时跟进,或是暂缓处理。

其四,要区分对不确定性的误判与无视。可以区分出不同性质的不确定性情形:大学内部规则创建者和执行者是不能确定X的确定状态,还是未将X作为关键因素纳入内部规则的创建和执行中;事先判断不太可能发生的事件Y实际发生了而引起的不确定性,与事先并未加以考虑的事件Y的实际发生引起的不确定性;判断某个行为不可能成功而实际成功所引发的不确定性,与对这个行为根本未予考虑而引发的不确定性。概言之,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与执行所要应对的不确定性是已经进入规则创建者和执行者的视野但因复杂性而“误判”“漏判”所造成的,这些不确定性要通过规则创建与执行机制的优化来预防其发生和消解其影响,而对规则创建和执行时因对某些影响因素的忽略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则难以预防,因为它本身就未进入规则创建和执行的视野,只能通过提高认识水平和决策能力在下一轮规则创建和执行中弥补。

(二)治理主体交互作用与大学内部规则的建构性

规则既体现出权力意志和强制性执行,又承载可选择性和策略性互动。“规制领域内各组织之间相互依存,而这种关系恰是规制策略和规制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同时这些行为主体可能采取哪些行动,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该领域文化制度与组织形式的影响。”[9]规则创建的建构性价值源于大学内部成员对于规则的参与、体验和基于规则的选择、互动。

其一,聚焦管理与学术交叉领域的规则创建与运行。随着大学事务数量的增多和复杂性的增强,管理和学术两个传统势力范围之外或之间逐渐形成一个既不完全属于管理者群体也不完全属于专业人员群体的新的势力范围,当这个势力范围的事务——通常既关涉行政管理又关涉学术决策——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后,这个势力范围就成了不同权力主体争夺的领域。在当前尤其如此,传统的科层领域和专业领域实际上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则,其权力归属、权力运行方式都已经基本确定,并没有太多的空白领域,是以这一交叉势力范围引起管理者和专业人员的争夺。大学内部规则的创建与运行要突破管理事务与学术事务分而治之的逻辑,聚焦管理与学术交叉领域,致力于解决既关涉行政管理又关涉学术决策的交叉领域复杂事务;要破除单一权威或规制资源主导决策的格局,强调多元主体之间既发散又互动的相互依存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大学组织目标的达成;要立足独立决策和互动机制的协整,整个规则体系要允许和营造同时存在和相互作用的两个极不相同的决策环境——理性的、程序性的环境和非常规性环境,通过巴卡拉克(S.B.Bacharach)所提出的“交互作用范围模式”[10]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规制空间。

其二,规则创建的效能既指向规则体系的健全完善、具体规则的实施运行,更指向行动主体的策略性互动和公共理性。首先,树立“去中心化的规制”(de-centered regulation)理念,强调来源各异的规制、关系、主体共同构成“混合规制体系”,规制谱系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规制,完全的外部实施规制与完全的自我实施规制这两个极端之间存续着许多兼具这两者某些特征的规制形态。其次,避免“事事讲规则”的机械误读和形式主义做法,注重通过规则创建营造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之间可协商的互动关系。“协作的建构出自实际的交互作用过程,通过交互作用过程,各利益集团努力要维持最低限度的创新性和行动的自主能力。协作的建构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人类集体行动的核心。”[11]规则意识并非简单地、机械地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更是自觉参与规则的创建与运用,自觉利用规则激发组织成员的活力和互动,进而促进整个组织的变革与发展。再次,组织内部的“规则由调节个体行为以及个体之间互动行为明确或隐含的标准、规章和预期所构成”[12],充斥其中的并非只有成文规则,更多的是习俗、惯例等非成文规则、潜在规则。大学内部规则更是如此,大学组织的自律从根源上来讲更多源自大学精神、文化仪式和传统规范,以及“责任-专业”“信任与透明度”“合作与一致性”等非正式规则[13]。大学内部规则的效用主要不在于对大学内部机构及其成员行动的事先规范与既定程序,而是在于它能为个体的适当性行为提供预期对方可能行为的基本框架和基于这些预期选择自认为会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路径。

其三,保障规则运行的自由裁量权。当环境的同质性、稳定性明显强于异质性、变迁性时,程式化工作成为组织成员的典型行为,这一行动模式也表现出较强的有效性,而当异质性、变迁性强势之时,程式化工作模式则不再适应,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新的基本要求。大学组织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大学组织成员对规则内含的自由裁量权的有序有效行使成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关键。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从四个维度体现出来:一是源于行动者的权力、工作岗位的不同,比如管理者与专业人员之间、教授与讲师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之间;二是源于规则创建与运行环境的不同,比如稳定的、同质的环境与变化的、异质的环境之间;三是源于规则本身类型的不同,比如大学章程与某个部门的管理办法之间、程序规范类规则与总体要求类规则之间;四是自由裁量权的动机与目的的不同,是出于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还是出于维护部门利益。规则创建与运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自由裁量权的保留与行使总是特定具体场景中的有限行为;二是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是保障行为主体对权力过程和行使方式的选择。

其四,促成规则的多样性。首先,要从多个维度来把握规则的多样性,一是规则的具体内容,二是规则的内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即规则的内在价值追求和逻辑类型,比如有研究认为高等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民主、公平和有效三个目标维度上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民主、公平维度上前者的表现好于后者。[14]大学内部规则内在价值之多样性和差异性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未来的规则创建要兼顾规则内容指向的分散化和规则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其次,要区分大学内部规则丰富的实质,是大量的内部规则集中于某个领域和集中于某些权力主体,强调权力的部门归属和规则的局部完备,还是直接指向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关注共同治理的规范要求与运行机制。前者体现出更加明晰的体系化,后者的体系化则相对要弱一些,但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最后,大学内部规则创建固然要重视发展培育有着具体的、特定的目的且主要受外部规则推动的计划秩序,更要重视发展培育以大学内部成员行动为本位、不受制于特定具体目的且主要受内部规则推动的自由秩序。

(三)跨界管理与大学内部规则的开放性

大学内部治理过去所面临的问题是明确的、单一的,解决问题的路径也是明确的,习惯的做法是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进行一项特定的变革,并预期会取得相应的变革效果,而当下的情形是问题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是跨界的问题、复杂的问题、纠缠在一起的问题,难以逐个突破,这就需要进行更广泛更综合的改革,需要保持大学内部规则及其创建过程的开放态势。

其一,大学内部规则旨在促进大学组织的运转更加流畅。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传统路径是沿着各部门的职责职能而分门别类地制定具体的部门行使职责职能的规章制度,这一做法有助于规则创建与职能优化的相互促进,但随着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的变迁,尤其是各种跨界管理行为的涌现,这种针对单一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则创建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无边界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边界的重塑推进组织的高效运转,以便能够迅速而富有创造性地适应环境的变化。[15]这涉及大学内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之间的垂直边界,大学内部不同职能和不同事务之间的水平边界,大学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外部边界,大学内部不同决策机构、不同学科等之间的地理边界(文化壁垒)。大学内部规则创建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大学运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增强大学治理的敏感性,即大学对于外部压力和要求的及时回应。有效性体现的是既定的制度规则的执行力和选定的任务目标的达成度,而敏感性

体现的是发展机会的预见力和发展路径的选择性。进一步讲,就是要反思大学内部规则创建是源于组织的内源性变革还是组织的外源性变革。

其二,大学内部规则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固化与显性化,理应促进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大学章程要界定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由此推论,大学内部规则势必要从完全指向大学组织内部的规范拓展到涉及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事务领域。为此,要吃透政府宏观管理的理念与机制,熟知政府自身的“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及社会组织的“法无禁止则可为”,特别是要从“法无禁止则可为”中确立规范大学与政府新型关系的大学内部规则,这在当下实际上是拥有较大的制度空间的。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大学内部规则虽然规范约束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但毕竟是大学内部规则,因此必须始终置于“法无禁止”之下,但又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应当有助于新时代政府与大学关系之重构,充分体现和保障大学的程序性办学自主权和实质性办学自主权。

其三,规则的体系化和网络化。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提出将规则当作“在更大的社会框架中出现的更大观念结构中的要素”,“将规则聚合进更大的观念和心智结构”。[16]虽然绝大多数规则是以单一规则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孤立的状态下分析单一规则的起源或功能是具有误导性的,实际上它们通常与其他规则密切相关。一个有利于解决大学发展与管理中的各种漏洞的规则体系,乃是植根于所处的更大社会背景之中,是站在大学内部机构甚至大学组织之外来审视大学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应当推动的规则创建;乃是聚焦于规则要素的交互与聚合之处,是在单一规则的针对性和规则体系的覆盖面的统一中来达成大学内部规则的规制空间和治理效能。

其四,创新规则创建的模式与机制。当前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缺乏战略视野,要么是根据上级出台的某个规章制度出台学校的实施细则,要么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解决那些已经显露的问题。借鉴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d Mead)提出的前喻文化、同喻文化和后喻文化分析框架,当前从规则创建的启动到规则文本的内容再到规则内容的逻辑都有着明显的“前喻”特性,未来的规则创建应当倡导“后喻文化”理念和逻辑。首先,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立意要从旨在解决过去积累的问题,转向旨在解决正在显露的问题,继而转向旨在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则创建的技术支撑要从依仗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转向依仗对未来趋势的预测。其次,规则创建要从防守型推理转向创造型推理,规则制定者、施加者和受动者应放弃实施单向控制、压抑消极情感、理性行事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防守型逻辑思路,确立探寻有效的或可验证的信息、提出明智的选择、仔细核查以发现并纠正错误的逻辑进路,[17]旨在通过规则创建模式机制的转变引入规则创建的新技能和新观念,形成新的规则期望、规则动力和规则意识,避免大学内部规则创建陷入一种“娴熟老道”式不知不觉、无所作为之困境中。最后,规则创建要兼顾内敛和外发两种模式:前者适用于常规性管理工作,侧重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后者适用于开拓性管理工作,侧重于发展机会的把握。大学内部规则创建的宗旨要从规范即约束大学组织基于既定目标任务和现实发展需求按部就班发展,转向探索即建构和利用推动大学组织变革发展的可能事件、可能途径和可能趋势,从而提升大学内部治理效能和夯实大学发展制度基础。


(作者:廖湘阳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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